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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下放两项危化品建设项目行政职权事项

2018-11-12 14:53:13 点击数:

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持续推动简政放权,山西省政府近日印发了《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》,决定再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52项。其中明确了有关危险化学品(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)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下放行政职权事项2项

 

 

01

职权名称:危险化学品(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)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

职权依据: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第十二条;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(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,2015年修订)第三条

行使主体:省安监局

改革意见:下放至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

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:下放后,省安监局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,强化对下放项目的监督指导,落实监管措施,加大执法力度,确保监管到位

备注:省安监局保留: 1.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(核准、备案)的; 2. 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 部门审批(核准、备案) 的;3.涉及国务院应急管 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 化工工艺的; 4.涉及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 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 毒气体、液化气体、易燃液体、爆炸品,且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;5.涉及国内 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; 6. 生产剧毒 化学品的 ; 7.跨设区市的。 下放市级项目:除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》明确的由 国务院审批(核准、备 案)的,以及跨省、自治 区、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及上述7项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


 

02

职权名称:危险化学品(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)生产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

职权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(2014年修订) 第三十条;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(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,2015年修订)第三条

行使主体:省安监局

改革意见:下放至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

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:下放后,省安监局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,强化对下放项目的监督指导,落实监管措施,加大执法力度,确保监管到位

备注:省安监局保留: 省安监局保留: 1.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(核准、备案)的; 2.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(核准、备案)的;3.涉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; 4.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、液化气体、易燃液体、爆炸品,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;5.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;6.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;7.跨设区市的。下放市级项目:除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明确的由国务院审批(核准、备案)的,以及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上述7项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

(来源:黄河新闻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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